谷歌、商業與人權
- 2010-01-15
圖為支持Googled的民眾送花到Google北京辦公室加油打氣,而一旁也有網友嘲諷的貼上「Google 再見」。(美聯社)
谷歌公司十二日由其法務長在部落格宣布,將檢討該公司在中國營運的可行性,此舉意味著未來可能必須關閉在中國的營運。這項宣示,立即引發全球震撼。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專業社群來說,谷歌的宣示,無疑又使人們對於商業與人權的複雜關係有了新的體認。
這幾年來全球的主要資訊科技業都曾在此議題上為與中國市場相關的營運策略所困。如台灣的電腦大廠宏碁、華碩和明基,日前就因配合中國政府要求在個人電腦上安裝過濾軟體「綠壩」,而被美國加州軟體公司列為被告,求償二十二億美元。在這個脈絡下,谷歌宣示對中國搜尋引擎市場將採取符合尊重人權要求的新政策,對其他涉及中國市場的資訊科技廠商,也就成為考驗企業責任擔當的新挑戰。
在過去,對於規範多國企業在尊重人權上的企業責任,國際間最具權威的文書當屬經合組織的《多國企業指導綱領》。按照這份文書,多國企業在尊重人權上應「符合地主國的國際責任與承諾」。這個立場過去在企業社會責任社群中經常受到批評,因為被認為無法對企業處理國際公認之人權標準與地主國政策間可能的衝突性要求提供足夠明晰的指南。此一情勢在地主國政府未批准特定國際人權文書時尤其顯得尖銳,構成多國企業國際投資的熱點議題。
例如,在谷歌的例子裡,如果依據《多國企業指導綱領》,由於中國政府至今尚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對於公民自由的保障並不構成中國政府的國際責任與承諾;就此而言,谷歌公司在中國的營運採取符合中國政府政策的作法,並不構成違反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
但是,《多國企業指導綱領》並非國際社會關於企業人權責任的唯一國際準則。聯合國廣被引用的《全球盟約》即表示,企業應在其「影響範圍」內支持和尊重對國際公認人權的保護,同時不應成為人權侵害的共謀(complicity)。按照聯合國的《全球盟約》,這兩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一是涉及企業行為在人權議題上直接與間接的相關衝擊,二為企業與政府或其他團體的關係和互動是否涉及人權侵害。
以谷歌在中國的營運為例,谷歌公司將發現很難聲稱對搜尋引擎的使用進行言論審查乃在其公司的影響範圍之外,也因此,谷歌公司必須在其影響範圍內確保其自身不會成為人權侵害的共謀者,換言之,企業不會與其他行為者共同涉入侵害人權的事件。《全球盟約》的「共謀」觀念,並非法律用語,因而不涉及谷歌是否存在法律責任的問題,但無疑地,涉及共謀人權的侵害,對谷歌公司的企業聲譽,始終是高風險的威脅。
對谷歌這樣以「不為惡」為企業行為準則的公司,這種企業聲譽風險是個難以承受的重。在該公司的行為準則中,谷歌表示將會致力增進世界各地用戶的隱私和言論自由,如用戶的隱私和言論自由面臨來自政府的挑戰,該公司將會努力執行國際公認的尊重人權的標準。這個以國際人權標準為準的企業人權政策,使谷歌廣泛獲得使用者的信賴,但也使得它在相關的人權議題上特別容易受到傷害。從這個角度來說,谷歌運用其影響力去促使地主國政府在公共政策上推動與獎勵尊重人權行為,就成為其維護競爭優勢的必要作為。
谷歌的事件正彰顯全球化時代企業責任的特殊性質。企業在因應人權議題時,必須考慮到普遍接受和普遍適用的人權標準,而無法以特定國家的政治文化與政府政策為依據。在全球化時代,每個企業都是國際間複雜經濟系統的一部分,企業所產生的影響絕非限於一國之內,自然考慮其影響時就必須秉持跨國界的國際準則。這點,是正在鼓勵企業「走出去」並且採取高標準企業責任作為的中國政府所該高度注意,也是台灣企業該給予更多關注的。(作者為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祕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