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平議產業創新條例
- 2010-01-14
- 【龔明鑫】
過去台灣產業發展政策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去年底落日,政府為了持續有效推動產業發展政策,擬定了「產業創新條例」作為接續政策工具。
過去在全世界的政府施政中,國家到底需不需要產業發展政策,一直是爭論的議題,但隨著這次的金融海嘯洗禮,各國政府無不推出各項短中長的產業發展政策,作為短期因應及中長期調整產業結構之道,就連美國也運用了鉅額了預算經費及減稅措施,布局在新能源、網通產業,及支撐中產階級的消費力。現金融海嘯逐漸復原之際,台灣正值面臨全球產業大洗牌之際,隨著兩岸貿易正常化或貿易自由化的推動,都使得台灣產業必須要在未來的十年內完全升級轉型,否則將無以面對未來的挑戰。
在國際間的競爭力評比中,創新因素,一直是台灣最值得驕傲,也是唯一賴以面對後進國家挑戰的基礎。這也就是為何從民進黨政府開始,便致力於知識經濟的推動,而2008年新政府上台,也把全球創新中心列為台灣未來發展願景之一,而希望研發支出占GDP比例達到3%,也一直是歷屆政府不變的努力。創新與研發是台灣經濟發展的根本,幾乎成為朝野與藍綠的共識。
但倘若政策沒有政策工具,那麼基本上只是不能落實的口號而已,此次「產業創新條例」的提出,其定位不應僅止於接續政策優惠而已,它還必須肩負起未來十年產業改革的重任。當然,一項政策工具的提出,除了須顧及其目的及效益外,也須注意其可能產生負面影響,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產業效益,大概沒有人會否認,但因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呈現產業結構及資源分佈失衡的現象,則有許多人不以為然。
平心而論,此次「產業創新條例」的確也針對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作了相當幅度的修正。例如,不再以產業別而以功能別作為政策實施依據,其中,獎勵研發及人才培訓正是促成台灣產業轉型的最重要基礎。或有人會問,為何不能單以編列預算補助方式,來獎勵廠商,而需以稅賦優惠方式行之?目前,全球大部分國家在研發的獎勵上,均採補助與稅賦優惠的方式並存,主要的理由是,這兩種的獎勵方式有其不同的考量,不能相互取代。直接補助的方式,政策意涵及選擇性較強,不符合政策方向,則無法適用優惠,但這樣的方式,比較無法確保研發成效,也因此,這樣的獎勵方式大都用於較前瞻及基礎研究;但稅賦優惠則不然,欲適用優惠必須有兩個要件,一是必須有研發投入的事實認定,第二是企業需有盈餘,否則也沒有所謂稅賦的問題,等於存在的效率篩選機制,研發效益不好者,享受不到獎勵,同時,稅賦優惠方式的好處是,任何的企業,無論是大企業或小公司,無論新興產業或傳統產業,無論是製造業或服務業,只要研發投入及盈餘,就可以適用優惠。
另外,若以行政成本來看,把稅賦優惠轉成直接補助,絕對不會「減政」,以目前100多億的科技專案計畫的審查過程來看,幾乎用盡了可用大學教授及專家來當作審查委員,很難想像,倘若再增加1、2百億科專計畫,恐怕經濟部官員也別作其他的事了。
「產業創新條例」引起爭議的,除了上述的研發人培等稅賦優惠外,另外,還有一些本意是為了便於產業轉型而放寬,但有可能造成誤導規定,可能必須增定規範及限制,例如,全球500大作為獎勵門檻依據,是否恰當?還是回歸到實際投資、技術引進或創造就業,是否爭議較小。又例如,產業園區土地變更,是否也給了主管機關過大的裁量權?這些都值得討論。
總之,從未來十年的挑戰來看,台灣非有一套引領台灣產業轉型改造的政策工具不可,目前「產業創新條例」縱有討論的空間,我們期盼,在這次的爭議下,一併解決各界疑慮,並儘速能在下一個立法院會期定案。(本文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