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7 中國時報
朝野為了《產業創新條例》,已經僵持了好一陣子,相較於最原始的版本,從行政單位到在野黨,都提出不少意見;企業界則是心急如焚,只要《產創條例》盡快通過就好了。但,看看現在《產創條例》內涵與提出的修正意見,坦白說,簡直是亂搞惡整,這種《產創條例》,不過也罷!
從條例的名稱來看,《產創條例》不折不扣是為了在知識經濟時代,鼓勵企業與產業多創新;而從時機來看,《產創條例》明顯是接替《促產條例》落日後,繼續「找名目」給企業租稅優惠。就是這麼名實不符,我們才看到《產創條例》最後被整成完全缺乏內涵與政策目標,每個人、每個利益團體,都想把自己的想法或利益「灌」進法案中。
因此,我們看到法案提出後,行政單位就接納立委的意見,把全球五百大跨國企業來台設營運總部者,除了管理研發、收取權利金、投資處分利益可免稅外,其餘所得還給予十五%營所稅的優惠稅率。說實在的,所謂「五百大」一般是以營收為標準,但企業作得很大,未必有創新;有創新的企業,未必會作非常大,這是兩碼事,但卻被算在一起。如果,真是認為「數大便是美」,要爭取跨國大企業來台,就該另訂法案規範,硬要綁進《產創條例》中,搭不上。
結果,出現的鬧劇是有國內大企業認為政府不該獨厚國外企業,因此放話此條文通過就把自己的營運總部搬離台灣;但又有名列五百大,可望享受此優惠的企業,不斷高分貝呼籲政府一定要通過此條文。雖然行政院最後以爭議太大而拿掉此條文,但利害關聯者的「交征利」,已為《產創條例》的「精神」下了一個很好的註解。
再來就是行政單位本身的糊塗加胡鬧,硬是加了一個「增加就業條文」,規定業主每多雇一人,政府每月補助一萬元,為期半年;如雇用中高齡失業人口,補助期為一年。哎,這是獎勵創新的法案,不是「擴大就業方案」、「馬上上工」等挽救失業的法案,擺一起,不是胡整嗎?
更蠢的是,政府只有在景氣特別惡劣時才需要以民脂民膏去支撐就業市場,而且都是以短期、緊急、有明確落日期的方案因應。這次,寫進一個法案中,不是要搞得「天長地久、海枯石爛」嗎?政府有那個財力持續支撐就業市場嗎?更重要的是:有必要嗎?如此作,會造成就業市場長期扭曲;國庫錢補貼企業雇人,讓企業賺錢,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嗎?
碰上百年僅見的金融海嘯,為了拉抬經濟,社會容忍政府提出補貼企業雇人的方案,結果政府竟然「錯把變態當常態」。如果,政府覺得就業市場仍脆弱,那,就「繼續上工」吧。但,請把這個風馬牛不相干、又會造成許多不良後遺症的就業條款拿掉吧!
執政者糊塗,在野黨也好不到那裡。弄個「傳統及中小企業扶助專章」,就是另一個與「產業創新」關聯不大、但又硬要湊到裡面沾甜頭的例子。如果擔心最後此條例又獨厚大企業(的確過去有許多這種例子),那就該在法案內涵與子法上下功夫,讓傳產與中小企業,只要真有創新,都可享優惠。而不是再搞一個保護特定者的條款。把營所稅降到十七.五%的提案「綁進來」談,雖然也是「離題」,但確實是高招,反正國庫減收不干在野黨的事。不過,真要能降,《產創條例》也甭審了。有這麼低的營所稅率,還要再給優惠嗎?
至於民間團體痛批與擔心財團炒地皮的說法,看看條文,確實是「開了一個門」,未來是否成真,值得擔心。由相關條文也看出,表面上說「創新」,訂法者腦袋中還是舊石器時代的觀念─那種要廣大的土地、廠廠相連到天邊的產業模式,所以花了許多條文談開發園區、工業港等,還要賦予企業更大的開發權。既然有爭議,就拿掉吧,這些條文比較像應該出現在科學園區(或工業區、工業港)開發設置條例之類的法案中,而不是在「產業創新」條例中。
誰都會贊成政府改善投資環境、獎勵企業投資、扶植產業升級…,但我們也反對不斷延長且「傾斜嚴重」的租稅優惠,更難支持政府高掛「創新」之名,卻「偷渡」進許多不該擺進法案的內容。更何況,台灣企業早就該從政府獎勵的奶水中斷奶了。真有誠意「獎勵創新」,就該抓緊核心價值訂法才對。現在這個朝野聯手胡搞惡整的《產創條例》,就忘了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