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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3-01    工商時報

  • 新版產業創新條例在企業界引發唇槍舌戰,繼鴻海董事長郭台銘祭出不惜將營運總部遷出台灣的狠招後,宏碁董事長王振堂昨日也表示,為總體競爭力的考量,若新版產創條例過關,宏碁將持續評估營運總部移至海外的可能性,力求在稅負條件,與惠普有競爭籌碼。圖為科技大老對產業創新條例的看法。

新版產業創新條例在企業界引發唇槍舌戰,繼鴻海董事長郭台銘祭出不惜將營運總部遷出台灣的狠招後,宏碁董事長王振堂昨日也表示,為總體競爭力的考量,若新版產創條例過關,宏碁將持續評估營運總部移至海外的可能性,力求在稅負條件,與惠普有競爭籌碼。圖為科技大老對產業創新條例的看法。

     孟子「告子.上」篇記載孟子一段話:「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茍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辟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這段孟子的宏論用來評析當前有關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第30條存廢的爭議,倒也頗為適切。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第30條原先規劃全球排名前500大的企業集團若設置營運總部於台灣,得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至15%的優惠,由於我國企業集團居全球前500大者,僅有鴻海、廣達、宏碁、華碩四家,因此消息傳出,立即引來圖利少數大財團之非議。素以「庶民經濟」為念的行政院長吳敦義,立即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將把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自行政院最新版抽除,並且增加補助中小企業增雇人員的條款;經濟部方面也表示配合指示。因此雖然四大企業集團(尤其是宏碁)大表不滿,但因受影響者只有此四家,刪除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第30條,看來似乎成為定局。這個政策決定,若從「庶民經濟」角度來看,可以說是及時反映民意,堪為吳內閣施政典範。

     然而,產創條例第30條若從更高、更廣的政策影響層面觀之,則是個「魚與熊掌,不可得兼」的兩難取捨(trade off)問題。因為產創條例第30條原先規劃重點不在於圖利國內少數集團,而在於以台灣的優勢地位(較香港相對低廉的房地產與生活費用成本、較中國相對優越的法令與人權保障、較新加坡相對優越的科技製造供應鏈),吸引國際前500大企業集團設置其亞太營運總部於台灣,在當今兩岸關係大幅改善的絕佳時點,作為其進軍中國大陸的跳板。產創條例第30條及其相關配套規範若能妥善落實,應可為台灣創造更高的產值與更多的就業機會,也是台灣發展亞太營運中心的契機。其負面影響,則是稅收減少及「圖利」國內外大型企業的施政形象。然而,「計利當計天下利」,如果在產值提升、就業增加所得到的效益,確能遠高過稅收減少和政策形象的負面代價,則本案實可再予斟酌。

     此外,本案也應考慮其他的外部效益。首先,毋須全球前500大企業都在台設立營運總部,只要其中有一、二百家前來,台灣在國際間的能見度會大幅增加,台灣的的國際經濟地位也將因而大幅提升。更重要的是,外交是內政的延伸,經濟是國防的後盾。國家安全不應只靠有形的軍備,例如空軍戰力不足,購買F16C/D戰機的迫切性當然不容否認;但若同時有許多國家因其重要企業的營運總部設在台灣,將使這些國家的政府對台海兩岸的安定與和平更加關切。台灣要確保國家安全,消極地不要被孤立,積極地要與各國共享經濟利益。在「無限戰」的原則下,任何資源,尤其是經濟資源的妥善配置,應該「不求戰、不怕戰、不避戰」,從而「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此外,全球前500大企業來台設立營運總部,對台灣企業文化、經營管理、策略規劃等各方面應可產生示範效果。任何企業集團在國際的激烈競爭中,能躋身全球前500大,絕非僥倖輕易達成,而必須發展出其特有的經營模式。台灣當前相對強勁的電子產業,若是溯本追源,許多人都同意當年美商RCA在台灣設廠,無意間為台灣培育了第一代的電子產業人才。至於今日台灣金融業的許多創新,也有部分可歸功於外商銀行的引入,而外商銀行要進入台灣設立據點,必須在全球排名前500大,才有資格。此點與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第30條,限制只有全球前500大企業集團來台設立營運總部才得享有租稅優惠,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因此,對於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第30條的效益,不宜只看直接的外顯效果,更宜考慮其間接的引伸效果。

     總而言之,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第30條的存廢,是庶民經濟與產業發展(以及國家安全)間,「魚與熊掌,不可得兼」的兩難抉擇。若從「庶民經濟」的角度,的確不宜獨厚國內、國外的大財團,因此產創條例第30條不宜保留;但若從產業發展的效益及其衍生效果,以及從國家安全「不戰而屈人之兵」的引伸效果觀之,則應保留產創條例第30條。孟子所言「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行政、立法兩院肩負社稷民生安危的袞袞諸公,誠宜深思。

社論-魚與熊掌,不可得兼|言論新聞|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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