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2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被行政院列為立法院下會期第一優先通過法案,馬總統甚至還指示行政院「複製地方制度法的經驗」,務必如期順利達成任務。據悉,為了減輕外界對原來產創條例「獨厚大企業」的疑慮,行政院改變態度,打算將受惠廠商擴及到中小企業與傳統產業,同時並將國際籍跨國企業所設營運總部的營所稅稅率恢復成與一般企業相同的20%,以避免引起租稅不公的爭議。吳敦義院長向來強調施政反映民意,「順民則昌」是他的重要口號,產創條例係一項專業的財經法案,但是行政院處理起來仍然是一切以「民意」為依歸。是故,產創條例雖以鼓勵產業「創新」為宗旨,但政府所祭出的手段卻是毫無「創意」可言。
產創條例的租稅優惠爭議主要發生在草案第30條,「全球國際籍跨國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企業營運總部,並對提升國家競爭力具有特殊卓越貢獻」者,除可享受從其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管理研發、權利金以及投資處分利益等所得之免稅外,其餘所得還可以適用15%的營所稅低稅率。其實,這個條文本非行政院的原意,而是在與國民黨籍立委協商時,由丁守中委員提出而做的修正。站在經濟部的立場,只要是能在其政策掛上業績的減免稅措施,其無不抱持著多多益善的態度,故對此條文自是欣然接受。相反地,職司稅制改革大計的財政部,對此擴大減免稅的修正則態度傾向保留。遺憾的是,在企業與民代的壓力下,財政部最後竟改變立場,棄守專業,同意將此條文納入。如今,不但成為行政院須完全擔負的責任,也是社會指責最嚴厲的租稅不公。由微知著,馬政府上任以來,財政狀況急遽惡化,租稅政策屢遭社會批判,財政部的角色與作為常常走樣乃係關鍵。
產創條例的立法是為了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到期,如果真的讓原促產條例的優惠措施完全落日,就不會有今天的問題發生。然而,由於馬總統在競選政見中,已表明促產租稅優惠中的「功能性」減免應繼續保留,以致行政院賦改會在討論促產落日後的租稅改革時,不敢違反這項既有的政治框限,最後乃決定維持研發、人培、物流中心以及營運總部等四項免稅,並將營所稅稅率降至20%。而就因為仍然把營運總部的租稅優惠保留於產創條例之中,才讓民代與企業有機會假借「國際級」企業營運總部的重要,進而要求行政院為其「量身訂做」擴大租稅優惠利益,而造成如今的爭議與困局。尤有甚者,如果馬政府能夠藉著促產落日而將存在我國50年的減免稅迷思一舉打破,重新塑造一個「低稅率、廣稅基」的租稅公平環境,企業不分大小,產業不分種類,都能在合理適度的稅負下,盡情發揮競爭力,創造對國家經濟的貢獻,則在我國租稅改革史上將留下嶄新的一頁。可惜的是,馬政府不知通權達變,過於自我設限,將「政見」視為必然的「政策」,以致於眼睜睜地喪失掉一次創新改革的大好契機。
其實,當時馬總統政見之所以把營運總部的免稅保留下來,乃係因其功能性特色之故,亦即透過國內外企業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讓我國企業得以運用全球資源,整合全球市場商機,並進行全球連結與布局。換言之,營運總部與其關係企業之間在財務上必定來往密切,且許多知識技術亦需統合運用,才能發揮綜效。是故,要消除營運總部的設立障礙,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減輕營運總部與其附屬公司間之來往所得的課稅,以增強其在台灣設立總部的誘因。而此亦正是原促產條例中為何只給予營運總部與其國外關係企業管理、權利與投資等所得免稅的原因;營運總部的其餘所得與此「功能性」的目的無關,故當然沒有給予減免稅的理由與必要。
如今,民代基於政治考量而要求將減稅利益擴及至與營運總部功能無關的其餘所得,固然是一項不明是非的不當舉動,但行政院不能站在社會整體福利的立場,堅持專業對錯的判斷,以致造成今日的混亂局面,應當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雖然,草案第30條規定,營運總部若享受其餘所得15%的稅率,就須放棄研發、人培等投抵優惠,似乎表示這項條文只是給予企業更多彈性的「選擇」而已,並未擴大減免稅範圍,但以租稅優惠的政策目的與效益言,政府該做的是鼓勵企業將研發與人培等工作放在台灣而享受租稅抵減,而不是給予那些不把研發與人培放在台灣的企業,反而有選擇其餘所得適用15%低稅率的機會。
新版產創條例的確實內容到底為何,目前尚不可知。但既然從稅改的格局與理想言,馬政府都已喪失了大膽創新的先機,我們於此只能提出最低的期待,那就是至少原草案第30條一定要拿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