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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來台 多項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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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伊娃兒‧撒布/台北報導】
2010.01.08 04:17 am
立法院昨(7)日一口氣核備多項放寬大陸人士來台相關許可辦法,包括學術人士來台的總停留期限,由四個月放寬到一年。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後,必須於規定登記完畢後滿三年,才得移轉。
昨天通過的「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除了放寬學術人士來台的總停留期限,從四個月到一年外,申請期限從一個月前,縮短為14日前。
針對來台灣投資的大陸地區人民,若已在台灣地居成立公司或是辦事處,其董、監事、負責人、專業經理人和技術人員都可以長期在台,每次停留不能超過一年,這些人也可以申請配偶、子女來台灣,子女若未滿 18歲則可以申請入學台灣的學校。
而為了防止陸資來台炒作不動產,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認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也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後,必須於規定登記完畢後滿三年,才得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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