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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盈餘 稅收將歸我方
  • 2009-12-14

     兩岸租稅協定課稅分配權方向確立!兩岸即將在本月召開的第4次江陳會中,簽署避免重複課稅的「租稅協議」,未來台灣企業在中國大陸若無常設機構,台灣企業在中國大陸所賺的錢,歸由我方課稅,大陸不課稅。

     財政部指出,過去我國及中國大陸所簽署租稅協定,都是採OECD和聯合國(UN)範本,未來兩岸租稅協議也將以OECD與UN為範本,再就其中差異進行協商調整。

     根據財政部研究,OECD和UN範本對各類所得的課稅主權之歸屬通常的建議,所得稅的課稅權分配如下:

     一、營業利潤:有常設機構者,由「所得來源地」課稅,無常設機構者由「居住地」課稅。舉例來說,台灣企業B公司,在大陸設立工廠,為分公司C。B公司因為在大陸有常設機構C,所以大陸只對常設機構C公司的利潤課稅。

     又假設另一家台灣公司D公司,在大陸無常設機構,則D公司派人到大陸包工程20天,所賺取的利潤100元,在簽兩岸租稅協議之前,由大陸對100元課稅;簽協議之後,這100元改由台灣課稅。二、執行業務所得,1.有固定住所:所得來源地只對固定住所之利潤課稅。2.無固定住所:由居住地課稅。假設,A君為會計師,被台灣會計師事務所派到大陸會計師事務所工作1整年,賺取所得100元,這筆100元的所得由大陸課稅。

     三、海空運輸:由居住地課稅。亦即台灣的航空公司由台灣課稅。四、股利、利息、權利金:由所得來源地依上限稅率課稅。

     五、受雇所得:1.原則上,由所得來源地課稅。2.如在所得來源地停留未達183天,且符合規定條件者,由居住地課稅。六、董事報酬、演人及運動員:都是所得來源地。

     七、學生取得母國的獎學金、公務員出差:由居住地課稅。八、其他所得、養老金:居住地或所得來源地,規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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